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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廖**、林**与福州**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林**已于2012年6月9日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讼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被上诉人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而实施的拆除行为并非行政强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赵**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为瑞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邯郸**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孔*抓、孔**、孔**、孔**与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抓、孔**、孔**、孔**诉被告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孙**,董**与天津市**合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国家赔偿以行政行为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本案二原告所搭建的鸽舍位于本市景观路边上居民住宅楼房屋顶,且未经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不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因此原告基于鸽舍所享有的权益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违法建筑是对建筑材料进行构筑搭建而成,拆除违法建筑必然以损坏

  • 李**与大竹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因个人有关问题,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在北**合国开发署周边地区聚集上访的行为,扰乱了中南海及北**合国开发署周边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依据上述法律以及**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辩称,本案被告认定的违法事实,已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被

  • 柳**与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对原告柳**作出的芦公(庆)行罚决字(2015)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中南海周边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原告因房屋安置等问题于2015年2月3日在中南海周边信访,被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后,于次日继续在中南海周边信访而再次被予以训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u0026ldquo;《行政规定》u0026rdquo;)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

  • 程**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通过调查询问、指认现场、辨认,认定杨**存在非法限制程进春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杨**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的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量罚有据,适用法律正确。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罚的是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另有涉事二人未到案,有关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故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未将程进春伤情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

  • 原告完静泊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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